(2017)赣098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熊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熊勇珍,戴乾亮,熊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793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18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0516134565。法定代表人:廖先,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熊勇珍,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戴乾亮,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熊华珍,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申请人熊勇珍、戴乾亮、熊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勇珍、戴乾亮、熊华珍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勇珍、戴乾亮、熊华珍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