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牙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自己经营的牙克石市塔尔气镇红星饭店厨房内,因服务员王某没有切好巧克力,杨某很生气便用炒菜的勺子扔向王某,勺子打在站在王某附近的后厨服务员侯某嘴上,导致侯某嘴部受伤。经鉴定,侯某口唇全层破裂、已缝合创口长度累计达4.8cm,见新鲜牙齿脱落1枚及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侯某达成赔偿协议,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包括今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待伤残鉴定后追加赔偿金当即支付),不包括被告人杨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10000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勺子一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相关手续,扣押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侯某户籍信息,杨某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住院病历,调解笔录,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侯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