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铭锋与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铭锋,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002民初2774号原告:吴铭锋,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加,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组田阳与百色交界龙门北边果园内。法人代表:庞荣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平,该公司财务总监。原告吴铭锋诉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31日,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从案外人覃飞翠处购进水泥7367.77吨,共计价值1028000元。由于案外人覃飞翠尚欠被告公司设备款180000元没有支付,经结算被告公司尚欠案外人覃飞翠水泥款486587元。经协商,被告同意将其余款486587元转付给原告。为此,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两个月内付清上述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别支付80000元,其余欠款至今没有给付。2017年9月6日,原告吴铭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406587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承担支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吴铭锋款406587元;二、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2月28日前支付86587元;三、如果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则应当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四、上述款项由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原告吴铭锋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农行昆明市白龙市支行。账号:62×××78)。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被告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梁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任荣书 记 员 黄素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