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仁全、李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杨仁全,李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5191号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安市广安区五星街6号广安区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全,男,生于1963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玉霞,女,生于1963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仁全、李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广安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