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尹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147号原告: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号信息港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尹述柏,该公司执行董事,现已死亡。被告:尹想国,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籍住湖北省仙桃市胡杨镇汉沙路西18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诉称:被告尹想国曾系原告公司监事、副总经理,自2007年起,被告因注册资本出资、家庭购房等生活支出,对外投资等原因,以股权质押等形式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4.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84.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尹想国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法定代表人尹述柏已经死亡,现暂未设立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次借款合同之诉系由持股比例为25%的股东尹懿杰提起并由其委托律师代为起诉。本案中,被告尹想国提交了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尹学清、尹志刚签署的备忘录,备忘录中确认本次诉讼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本次诉讼不予认可。另查,原告公司现有股东四名,其中尹想国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尹懿杰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尹志刚认缴出资额为370万元,尹学清认缴出资额为280万元。再查,尹学清、尹志刚、尹懿杰曾因继承尹述柏所有的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房产发生纠纷,该案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继承人尹述柏名下的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45%股份中由尹学清继承18%,由尹志刚继承27%,被继承人尹述柏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楼××号房屋一套由尹志刚继承。该判决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56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同时,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学清、尹志刚发生物权确认纠纷,该案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西安市莲湖区潘家园村1幢20103号房产为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判决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又查,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诉讼代表人人选确定未有规定。工商登记显示尹述柏担任执行董事,刘翠华、尹想国为公司监事,尹懿杰为公司总经理。以上事实,有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备忘录、(2016)陕0104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终8561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10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应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或已合法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述柏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尚未产生,在此情况下,认缴出资额为25%的股东尹懿杰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是否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尹懿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公司其余股东发表备忘录,对尹懿杰以公司名义提起的本次诉讼不予认可,故尹懿杰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无法认定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关于原告公司诉讼代表人缺位问题,因原告公司章程对诉讼代表人的人选确定无约定,公司亦未召开股东会协商或选定诉讼代表人,在执行董事尹述柏、监事刘翠华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另一公司监事、股东尹想国系本案被告,股东尹懿杰又以原告名义提起本次诉讼,两人均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尹懿杰亦与公司其他股东尹学清、尹志刚存在继承纠纷,故本院无法从公司股东中选定诉讼代表人。综合上述原因,尹懿杰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对该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懿杰以原告西安华锟光纤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打印:相丽华校对:马小倩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