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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清秀与林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秀,林德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670号原告:王清秀,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如翼、闫淑明,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德全,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王清秀与被告林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清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清秀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审 判 长  刘 远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刘扬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