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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现柱、杨雪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杨现柱,杨雪婷,孟凡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68号原告: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599177682,驻嘉祥县卧龙山镇东郭庄村东200米。被告:杨现柱,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杨雪婷(系杨现柱儿媳),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孟凡滨,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现柱、杨雪婷、孟凡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济宁海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