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大华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大华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华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罗小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华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