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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3、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3,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9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3。被告人刘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3、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3、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3在从被告人刘某处租赁的本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号门面房内开设棋牌室,放置4张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并以“晃晃麻将”的方式经营,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台费牟利。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李某3用于经营晃晃麻将,仍将上述门面租借给其。2017年6月13日,民警至上述棋牌室抓获被告人李某3、刘某及参赌人员高某某、李某1、汤某某等人,查获人民币180元、麻将桌4张、麻将牌8副、读卡器1台、充值卡25张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出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3、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李某1、汤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3、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3、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3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是从犯,被告人李某3、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3、刘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3、刘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且退出人民币3000元,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退出的人民币3000元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80元、麻将桌4张、麻将牌8副、读卡器1台、充值卡25张等均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3、刘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