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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俊昌、申羊朋等与杨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昌,申羊朋,陈红珂,杨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404号原告:陈俊昌,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申羊朋,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红珂,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翔宇,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昌、申羊朋、陈红珂与被告杨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陈俊昌、申羊朋、陈红珂负担。审 判 长  孙卫卫人民陪审员  邱红英人民陪审员  阴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