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俊昌、申羊朋等与杨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昌,申羊朋,陈红珂,杨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404号原告:陈俊昌,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申羊朋,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红珂,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翔宇,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昌、申羊朋、陈红珂与被告杨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陈俊昌、申羊朋、陈红珂负担。审 判 长 孙卫卫人民陪审员 邱红英人民陪审员 阴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