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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431号原告:张建华,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书院路新汽车站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65350980M。法定代表人:魏金椿任董事长。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张建华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3日,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以出售油画城珍藏室优惠卡的形式向张建华借款100000元,约定如退款,每月按1%计息,并由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珍藏室(内部)优惠卡一份给张建华收执。2015年10月29日,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张建华利息33225.81元,之后,经张建华催讨,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3日,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以出售油画城珍藏室优惠卡的形式向张建华借款100000元,约定1、此款可用于认购物业,不计息,2、若要退款,满一个月按1%计提月息,并由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珍藏室优惠卡各一份给张建华收执。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的内容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NO:0029072013年1月23日缴款单位或个人魏金椿(张建华)款项内容借款收款方式刷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备注:1、此款可用于认购物业,不计息。2、若要退款,满一个月按1%计提月息;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9日,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张建华利息33225.81元,此后,经张建华催讨,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故张建华于2017年8月21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张建华陈述及其提供的由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珍藏室(内部)优惠卡各一份予以证实,且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向张建华借款100000元,有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珍藏室(内部)优惠卡各一份给张建华收执,该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张建华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借款后,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9日,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应负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张建华请求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张建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建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