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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本翠与刘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翠,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本翠被执行人:刘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翠与被执行人刘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 勇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仲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