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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翁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翁金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955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窑坑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8795014J。负责人:柏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承碧,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翁金祥,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翁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