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来梅、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梅,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来梅,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唐军,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来梅与被执行人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05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