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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辉、王希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王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恢71号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平山,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辉,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记者,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王希群,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个体户,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辉、王希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怒江审 判 员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