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艺华与四平市物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华,四平市物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艺华,女,195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市物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艺华与四平市物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吉03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其自2005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财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传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税务年报、月报)供申请执行人张艺华查阅,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