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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谢宏一与昆明佳越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一,昆明佳越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032号原告:谢宏一,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昆明佳越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南路14号汇和花园A幢1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晖,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谢宏一诉被告昆明佳越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宏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一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谢宏一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符雅琪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