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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168号原告: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宝安大厦裙房2层211室。法定代表人:张世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被告:李雪,女,199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瞿佳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