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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燕清与刘宇燕、黄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清,刘宇燕,黄秀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671号原告:李燕清,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刘宇燕,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秀彬,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李燕清与被告刘宇燕、黄秀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宇燕、黄秀彬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燕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及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2%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0日为69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宇燕与黄秀彬系夫妻。2012年11月以来至2016年12月10日,被告刘宇燕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现金方式付款,被告刘宇燕总共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50多万元,利息按月2%或2.5%计算。在此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部分本金,但并未足额支付利息。2016年12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刘宇燕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共2150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载明本金数额为115000元,利息为月2%计付,但未载明还款期限。被告刘宇燕借款并出具借条之后,仅支付2017年5月1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本金115000元及2017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刘宇燕与黄秀彬系夫妻,上述借款本息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欠债务,黄秀彬依法应与刘宇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需资金周转,要求两被告归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但被告拒绝偿还。为此,原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准如上之所请。黄秀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辩称,1.原告与被告刘宇燕是朋友关系。于2012年至2015年,双方在一起搞“六合彩”,从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明细流水清单显示,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刘宇燕长期几乎隔三差五就汇款给原告,每次金额都在几千元间不等。而原告只汇给刘宇燕50000元;2.原告诉称:“刘宇燕总共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50多万元,是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现金方式付款”。而在原告提供的流水回单中显示,原告只有一次汇款给刘宇燕50000元。为此,请求法庭责令原告提供其他汇款的全部清单,才能佐证是否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款或是所谓的搞“六合彩”行为,故就一目了然;3.原告单位在池园卫生院,她是一个工作不久的护士,工资一般,除了正常家庭开支外,应该所省不多,而且原告的亲属家庭也不是很富裕。为此,原告不可能将巨额500000元出借给刘宇燕;4.原告诉称:经双方结算,被告刘宇燕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0元,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本金数额为115000元。退一步说,若是如此,这次原告为何不将另一笔借款100000元合并起诉呢?奥秘何在?5.于2017年9月9日下午5点半左右,本人的父亲黄声崧与原告进行手机通话,询问原告与刘宇燕借款之事。原告承认有和刘宇燕一起搞“六合彩”,双方输赢有经济往来;6、原告起诉本人,要与刘宇燕连带偿还借款之事,是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一,本案纠争是原告与刘宇燕共同在一起搞“六合彩”所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二,若是正常借贷,本人根本不知情,不知刘宇燕借款做何用。本人与原告是邻居关系,刘宇燕如有借款之事,李燕清始终没有对本人提及过。若有借款也只是刘宇燕用于其个人所花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于本人无关。综上,本案纷争是原告与刘宇燕合伙搞“六合彩”所负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无理之诉。刘宇燕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刘宇燕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李燕清借款。2016年12月10日,经双方结算,刘宇燕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刘宇燕出具一份借条给李燕清,双方约定该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签订后,刘宇燕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10日,此后借款利息均未支付,亦未偿还借款本金。该笔借款发生在刘宇燕与黄秀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宇燕向李燕清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刘宇燕应负偿还之责。黄秀彬辩称该笔借款系李燕清与刘宇燕合作六合彩而产生的债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因此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李燕清与刘宇燕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对李燕清主张刘宇燕支付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黄秀彬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借款为刘宇燕个人所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刘宇燕、黄秀彬系夫妻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李燕清主张刘宇燕、黄秀彬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宇燕、黄秀彬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宇燕、黄秀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燕清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由刘宇燕、黄秀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