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侯亚峰、杨红丽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侯亚峰,杨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亚峰,男,生于1967年10月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杨红丽,女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主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6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二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丁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