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伟、丁正军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丁正军,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正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徐柴村村民,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伟、丁正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丁正军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伟、丁正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青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朱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燕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