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惠与周跃龙、徐桃枝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惠,周跃龙,徐桃枝,周志强,周超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跃龙,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桃枝,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强,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超群,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杨惠因与被上诉人周跃龙、徐桃枝、周志强、周超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14日向杨惠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杨惠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张 利审判员 杨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昇婷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