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邵风喜与田东、李书明、第三人大连宏翔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风喜,田东,李书明,大连宏翔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09号之一原告:邵风喜,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喜,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系大连法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庄河市。被告:田东,男,1974年2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第三人:大连宏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家桥**号。法定代表人:张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祃树营,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风喜诉被告田东、李书明、第三人大连宏翔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邵风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风喜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风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邵风喜负担。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长  辛国凯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