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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文琴与周永良、罗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琴,周永良,罗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琴,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永良,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罗丽平,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黄文琴与周永良、罗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熟海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周永良归还黄文琴借款30万元,支付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利息13500元,支付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6月15日的逾期利息和违约损失32501元,合计346001元,周永良支付黄文琴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经济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黄文琴就登记在罗丽平名下的常熟市明日星城星海园7幢401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343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13元,由黄文琴负担663元,周永良、罗丽平负担97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裁定本院(2013)熟海执字第00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周永良现为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周永良出资240万元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80532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永良涉案数起,负债500多万元,本院至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期一区4栋二层S203查找,但未查找到该公司。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永良名下登记有常熟市谢桥镇枫苑小区2号房产[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轮候查封,首封为本院(2013)熟执字第00863号]、被执行人罗丽平名下有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星海园7幢401室房产(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续封,系抵押房产),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永良名下尚有2002年上牌的苏E×××××汽车一辆及银行存款3067.86元,被执行人罗丽平名下有银行存款5083.65元,对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存款已冻结。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表示上述财产暂不需要处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本院查实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处置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熟海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卫忠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