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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邓声平、镇雄南方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声平,镇雄南方医院,刘民聪,申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邓声平,男,生于1981年6月10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被执行人镇雄南方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8460384-5。法定代表人刘民聪,院长。地址镇雄县乌峰镇丹霞路26号。被执行人刘民聪,男,生于1960年6月18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住云南省镇雄县。被执行人申剑,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关于邓声平与镇雄南方医院、刘民聪、申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邓声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镇雄南方医院、刘民聪、申剑应连带偿还邓声平借款本金491421元,且要按判决支付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704元、执行费72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民聪在镇雄县乌峰镇西正街社区农贸路6号拥有建筑面积为104.1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16的住房一处,本院已对该房产予以查封。镇雄南方医院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标的约420万元,因镇雄南方医院经营状况不佳,暂不能履行义务。现镇雄南方医院已定履行计划,即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至少给付50万元,剩余部分将自2018年1月开始按月给付,具体数额待协商。申请执行人邓声平同意该计划和暂不对申剑强制执行,且同意对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执3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