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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国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被执行人:马国龙,男,回族,宁夏人,现住奇台县。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马国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9959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未结执行标的44995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马国龙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建 明审判员 潘 俊 位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