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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鞠忠与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民委员会、孙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忠,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民委员会,孙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2279号原告:鞠忠,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兴成(系原告鞠忠儿子),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县。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负责人田生武,男,该村书记。被告:孙贵,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鞠忠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家村委会)、孙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兴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家村委会、孙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鞠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家村委会和孙贵连带赔偿鞠忠经济损失5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太平屯村多年来荒废的土地较多,很多农户在闲暇时就靠人力开垦,种植农作物,这种现象在太平屯比较普遍,村镇两级政府也无人过问。2010年春,太平屯的负责人孙贵找到鞠忠,称要把鞠忠开垦的4亩2分地收回,交给已搬迁异地近30年的赵维国耕种,并声称这是村委会的决定。虽然鞠忠拒绝交出土地,但村委会强行收回了该块开荒土地。2017年春,村委会把苏生的不到3亩地的口粮地补给鞠忠。田家村委会收回鞠忠开垦的土地8年之久,根据几年来的土地普遍价格计算匡定损失5万元。因此鞠忠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对孙贵调查时称鞠忠在太平村开垦了3亩多地,2010年方台镇长金凤财找到田家村委会,让村委会把鞠忠开垦的北大片3亩多地收回来补给赵国维,方台镇政府说开垦3年以上的地都可以收回,但是没有下文件。当时把该块地收回来以后没有给鞠忠,鞠忠就一直上访告状。2017年5月17日方台镇政府同意补偿土地给鞠忠并让田家村委会与鞠忠签订了补地协议。鞠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协议书1份,证明孙贵和田家村委会把地补偿给了鞠忠。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双方对开垦土地的亩数有争议,鞠忠称其开垦的荒地为4.2亩,孙贵称只有3亩多地,但孙贵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本院在对太平屯村民张铁仁与曹振环调查时二人均称鞠忠被村委会收回的开荒地有4亩2分多,因此本院对鞠忠开垦的荒地认定为4.2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春鞠忠开垦了田家村太平屯的荒地4.2亩,种植农作物,村镇两级政府也一直无人过问。2010年春,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委会决定把鞠忠开垦的土地收回,交给该村村民赵维国耕种。时任田家村太平屯的负责人孙贵找到鞠忠通知此事,鞠忠拒绝交出土地,但田家村委会强行收回了该块开荒土地。2017年春,村委会与鞠忠签订协议,约定自2018年开始由鞠忠耕种苏生的口粮地,作为收回鞠忠开垦土地的补偿,但田家村委会未对所收回土地的8年期间的损失对鞠忠进行补偿。因此鞠忠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太平屯荒废的土地虽为该村集体所有,但鞠忠作为该村村民于2001年通过自己的劳动开垦荒地,开始种植农作物使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2010年春,田家村委会收回了该块土地补给了该村村民赵国维,后于2017年春与鞠忠签订协议,把该村“北二节3垄,苏生口粮田,姜家地南边长短64垄”补给鞠忠,由此应视为该村委会对鞠忠开垦荒地的行为及收益的权利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鞠忠对其开垦的土地具有收益的权利,但双方未就收回土地后8年期间鞠忠的损失予以协商解决,该期间鞠忠产生了实际损失,田家村委会应当予以赔偿。孙贵当时为田家村太平屯的屯长,收回鞠忠开垦土地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孙贵对此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鞠忠称一亩地产2500斤玉米,前几年玉米8角钱一斤,大概算出来损失5万元。但鞠忠未就耕种玉米的产量、单价、成本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仅支持对鞠忠开垦土地的8年租金损失为宜。经本院对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太平屯村民曹振环、张铁仁调查了解,2010年至2012年太平屯每垧地约为7000元,2013年约8000元至11000元,2014年约为10000元至11000元,2015年约为7000至10000元,2016年月7000至8000元,2017年约4000元。参照调查的数据,本院酌定2010年至2012年每垧地租金为7000元,2013年每垧地为10000元,2014年每垧地为11000元,2015年每垧地为9000元,2016年每垧地为8000元,2017年每垧地为4000元。鞠忠开荒地为4.2亩,2010年至2017年的经济损失共为26460元(7000元÷10×4.2亩×3年+10000元÷10×4.2亩+11000元÷10×4.2亩+9000元÷10×4.2亩+8000元÷10×4.2亩+4000元÷10×4.2亩=2646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鞠忠要求被告田家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数额应为26460元,对鞠忠要求田家村委会和孙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田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鞠忠经济损失26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履行;驳回原告鞠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秋人民陪审员  丁艳涛人民陪审员  孙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