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阮瑞林与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瑞林,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阮瑞林,男,生于1954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方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阮瑞林申请执行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负担执行费51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向金融机构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