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1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张立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立水,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786号之一原告:李勇,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立水,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原告李勇与被告张立水、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丁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