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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张立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立水,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786号之一原告:李勇,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立水,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原告李勇与被告张立水、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丁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