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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2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光叶、胡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叶,胡彦杰,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光叶,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胡彦杰,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潘广明,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光叶与被执行人胡彦杰、潘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作出的(2015)岚民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胡彦杰驾驶(登记车主潘广明)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万方物流公司停车场。现因该车辆处置后对申请执行人的预期收益不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彦杰驾驶(登记车主潘广明)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