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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宗元与翟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宗元,翟志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538号原告沈宗元,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庄子村人,现住。被告翟志远,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户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宗元与被告翟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宗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宗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26.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沈宗元承担。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