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宗元与翟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宗元,翟志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538号原告沈宗元,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庄子村人,现住。被告翟志远,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户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宗元与被告翟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宗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宗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26.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沈宗元承担。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