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张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英,张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47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王秀英之子),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英因与被上诉人张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进一步查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02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秀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江恒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