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培准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准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准,男,1990年3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准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培准利用微信群为平台,不定期组建“赌博”微信群,每次在其微信好友中召集数十名赌客,以“抢红包”的方式聚众赌博,利用其微信名为“雷公1号”的免死微信号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培准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培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赵某、张某、谢某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电子文件,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赔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培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培准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培准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6”牌手机2只、“小米”牌手机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