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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祥与九龙坡区中梁山大润发金淼生活超市、伊犁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九龙坡区中梁山大润发金淼生活超市,伊犁润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529号原告:程祥,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大润发金淼生活超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门阵大道197号5幢附9、附10、附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FCFH2U。经营者:朱丐中。被告:伊犁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江苏工业园区南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3097867128G。法定代表人:唐天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诉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大润发金淼生活超市、伊犁润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祥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