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姜伟、万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姜伟,万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26号原告:王丽华,男,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伟,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万丽影,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诉被告姜伟、万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