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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姜伟、万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姜伟,万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26号原告:王丽华,男,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伟,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万丽影,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华诉被告姜伟、万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