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忠义与被执行人南京丰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忠义,南京丰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成忠义,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丰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8887915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龙尚社区孟家场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国,公司总经理。成忠义与丰创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丰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成忠义伤后各项经济损失127452.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6272元,由成忠义负担607元,由丰创公司负担56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丰创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53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协商一致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丰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