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安志与杜买芬健康权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安志,杜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徐安志,男,2003年6月23日生,汉族,在校学生,宣威市人。法定代表人刘美琼,系徐安志之母。被执行人杜买芬,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徐安志申请执行杜买芬健康权纠纷一案,徐安志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400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杜买芬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恢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李荣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