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春秀与吴光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秀,吴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秀,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长安乡。被执行人:吴光勇,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秀与被执行人吴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元,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