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鲁五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五员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五员(又名简五员),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肄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五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五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鲁五员与朋友等人驾车到鄂州市鄂城区碧石渡镇王子加油站加油时,鲁五员下车在该加油站旁边巷子处小便,加油站保安胡某1上前阻止,随后鲁五员及其朋友与胡某1发生冲突,继而互殴。后双方被加油站工作人员扯开,鲁五员、胡某1因伤均被送往医院。鲁五员因无钱治疗,便产生与王子加油站同归于尽的想法,同月20日0时40分,鲁五员返回该加油站,抢下正在加油的货车油枪,致柴油洒在地面,鲁脱下上衣沾上地面的柴油,用打火机点燃丢在加油站地面,并将木质靠背椅放置在衣服上燃烧。期间工作人员欲灭火,被鲁制止,随后公安民警赶到将鲁五员当场抓获,并灭火。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五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员信息、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人胡某1、陈某、胡某2、赵某、李某、饶某、徐某的证言;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五员以在加油站点火烧衣服、椅子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五员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五员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五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鲁五员的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虹审判员  姜斌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