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阔、泗洪县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阔,泗洪县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负责人:巩大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阔,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204940-5,住所地泗洪县银花宾馆三楼。法定代表人:韩同武,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初32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阔、泗洪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4元,公告费600元由刘阔、泗洪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阔、泗洪金旺达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8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刘阔的房产被本院另案处置,申请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剩余款项参与分配申请,但案外人对该款项提出异议,现正处于异议审理中,此款暂不宜分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张可兴执行员 彭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强弢第2页/共22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