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祥君与方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君,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君,女,生于1962年6月2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方亮,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祥君申请执行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执行费141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向金融机构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暂不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