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力与被告开原市新源牧业饲料加工厂、李长龙、刘忠、李堂、杨宝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开原市新源牧业饲料加工厂,李长龙,刘忠,李堂,杨宝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467号原告:刘力,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开原市新源牧业饲料加工厂。地址:开原市光明社区。被告:李长龙,男,1961年8月31日生,住开原市。被告:刘忠,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昌图县。被告:李堂,男,汉族,住昌图县。被告:杨宝明,男,40岁,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与被告开原市新源牧业饲料加工厂、李长龙、刘忠、李堂、杨宝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撤回起诉。诉讼费190元,由原告刘力负担。审判员 刘世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宇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