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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禄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禄均,李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万晓峰,该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陈禄均,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被执行人:李孟燕,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本院在执行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禄均、李孟燕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3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