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执恢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冠军申请执行张换平、籍金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冠军,张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3执恢69号之三申请人刘冠军,男,汉族,代县人。被执行人张换平,女,汉族,代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11)代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换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换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换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0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