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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天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140号原告: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202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钱芸隽,总经理。被告:上海天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1号5幢5层A5057室。法定代表人:卜丰收。原告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芸隽系该院退休中层干警王某的配偶,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他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芸隽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退休中层干警王某的配偶,故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