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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长柱、刘海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柱,刘海洋,王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柱,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84年4月27日生,白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洋、王晓云所有的位于平邑县××小区××房产××及配房(房产证号:2013字第014344及2013字第××)。被执行人刘海洋、王晓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海洋、王晓云所有的位于平邑县清真园小区的房产一套及配房(房产证号:2013字第014344及2013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