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汪志辉与徐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辉,徐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377号原告:汪志辉,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军辉,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汪志辉诉被告徐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军辉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志辉诉称:2016年4月7日,被告徐军辉向原告借款一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一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拖。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一万元,并自2017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止,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3500元,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元,自2017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原告当庭向法庭举证了借条原件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徐军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当庭所举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4月7日,被告徐军辉向原告借款一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8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后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3500元,尚欠借款本金6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时间届满后,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及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军辉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汪志辉借款本金6500元,并自2017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江金美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