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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美全与刘光瑜、通化市鑫鑫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全,刘光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45号原告:刘美全,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通化市鑫鑫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刘光瑜,男,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刘美全与刘光瑜、通化市鑫鑫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美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美全负担。审判员  臧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