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美全与刘光瑜、通化市鑫鑫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全,刘光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45号原告:刘美全,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通化市鑫鑫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刘光瑜,男,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刘美全与刘光瑜、通化市鑫鑫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美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美全负担。审判员 臧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