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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子川与蒋章贵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子川,蒋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子川,男,汉族,生于2007年5月21日,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王莉娜,女,藏族,生于1984年7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蒋章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蒋子川与被执行人蒋章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