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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刘仕多、谢安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多,谢安仁,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多,男。被执行人谢安仁,男。被执行人胡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仕多与被执行人谢安仁、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安仁、胡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安仁、胡梅:1、缴纳兑现款220938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214.07元。但被执行人谢安仁、胡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委托湖南力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谢安仁所有的位于永兴县××街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永兴县字第××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223259元。并委托郴州市宏正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6月29日及8月16日三次对被执行人谢安仁的上述房产举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参加竞拍,导致流拍。嗣后,申请执行人刘仕多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220000元受偿上述房产,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安人所有的位于永兴县西正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永兴县字第××号)作价2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仕多抵偿本案兑现款;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仕多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仕多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